集團內子公司之間無償借款免征了增值稅,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無償借款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按照規定,集團內子公司之間無償借款,免征增值稅,但是沒有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因此企業所得稅仍然存在稅務風險。
無償借款在企業所得稅上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參考: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說明:
集團內子公司之間無償借款,不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情形。
無償借款在企業所得稅上雖然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
但是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發生的無償借貸行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定價原則和方法進行調整,要求企業視同銷售,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補繳企業所得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關聯方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定價原則和方法進行調整”。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1、《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6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2、《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3、《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第三十八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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