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省剛剛成立的分公司,當年不需要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那么明年必須要匯總納稅了,總分機構之間如何分攤企業所得稅?
答復: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也就是匯總計算出來的企業所得稅,總公司在當地繳納一半,其它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合計占一半。
在具體到某個分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要先計算它的分攤比例,主要是按照上年度分支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比例,相應的權重分別為:0.35、0.35、0.3,那么計算分攤比例的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 (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 + (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案例:
某教育科技公司A總部位于山東省濟南市,下有三個分支機構B1、B2和B3,分別在不同省市,其余條件適用總分機構匯總納稅政策。
2021年度財務報告中:
B1公司營業收入500萬、職工薪酬250萬、資產總額200萬;B2公司營業收入300萬、職工薪酬200萬、資產總額250萬;B3公司營業收入200萬、職工薪酬50萬、資產總額150萬。若2021年該教育科技公司A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總、分公司均適用25%的稅率,則總、分公司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各是多少?
計算:
第一步:A公司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
第二步:劃分應納稅所得額:
A公司分攤應納稅所得額=1000×50%=500萬元;
各分公司分攤應納稅所得額=1000×50%=500萬元
第三步:計算各分公司應分攤比例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權重分別為0.35、0.35、0.30。
B1公司分攤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攤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攤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計算各公司應分攤應納稅所得額:
B1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00*0.45=225(萬元);
B2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00*0.37=185(萬元);
B3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00*0.18=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