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以下簡稱6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6、《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