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可或缺的成本對象,由于實務操作過程中涉及情況比較復雜,這部分是否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國家稅法層面規定的并不是很清晰,今天和大家分析探討。

車位是否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首先要清楚開發商企業建造的車位的分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車位按照產權歸屬主要分為有產權車位、人防車位及無產權車位。
有產權車位,產權歸屬開發商,開發商有權出售該部分車位,開發商與業主簽署車位銷售協議,得到法律的保護,業主也能取得車位的產權證書。
人防車位由地下人防改建成車位,該部分無法正常出售,實務操作過程中大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簽署永久使用權銷售協議或者20年的使用權租賃協議。
無產權車位,產權應歸屬于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處理,但實務操作過程中一般都是開發商與業主簽署車位使用權銷售協議,該部分無法辦理產權證。

根據以上關于車位的分類,接下來分析不同類型的車位是否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
作為有獨立產權的車位,這部分沒有任何異議,開發商與業主簽署車位銷售協議,車位作為獨立的成本對象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
無產權車位是否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很大爭議。大部分稅務機關認為不管有沒有產權,只要簽署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應按照銷售不動產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具體執行該政策比如:海南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島等。
但仍有部分稅務局認為不應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比如2022年3月底,陜西省稅務局出臺一個土地增值稅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納稅人建造的公共配套設施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五)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span>
(六)轉讓或出租無產權地下車位(車庫)使用權的,不計入清算收入,不予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
依據以上文件,轉讓無產權車位使用權,不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不計入清算收入,不予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
該文件目前只是一個意見稿,并未開始實施,但是該條款被很多人質疑,若簽署的銷售永久使用權,這部分不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那清算后這部分車位的收入和成本如何處理。同樣處理政策的還有貴州省、江蘇省等。

因此對于車位是否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總結如下:
有產權車位銷售的話參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應計入清算收入,并予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
對于無產權車位,主要依據當地稅務機關是否發布過明確的政策,若沒有發布明確政策,整體上把握一個原則,開發商與業主簽署的協議性質。如果簽署的是永久使用權,收入應計入清算收入,并予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如果簽署的租賃協議,不計入清算收入,不予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人防車位可參照無產權車位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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