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實務中常見的處理思路原則:
(1)如果工程施工單位與業主簽訂工程建設合同,代建單位只負責代辦手續及工程監管,代建單位收取的管理費按提供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代建單位給委托方開具服務費發票。
(2)如果工程施工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工程建設合同,且代建單位與業主間不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代建單位按提供建筑服務征稅,向業主開具建筑服務發票;施工單位按提供建筑服務征稅,向代建單位開具增值稅發票。
(3)如果工程施工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工程建設合同,且代建單位與業主間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代建單位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施工單位按提供建筑服務征稅,向代建單位開具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發票。
【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span>
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托代建工程協議,乙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并負責代辦手續的屬于提供建筑服務、經紀代理服務,應由甲公司支付款項給乙公司,乙公司開具發票給甲公司。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施工合同,應由乙公司支付款項給丙公司,丙公司開具建筑服務發票給乙公司。
如若委托代建業務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相關規定:
“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span>
可以按照上述方式進行開票處理。如若不符合,各公司需要根據簽訂的合同的主體和經濟業務實質,進行付款和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