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電器又有一波驚人操作!
近日發布公告稱,公司將注銷第三期回購的2.2億股股份,以減少注冊資本。在財務人員的眼里,瞬間的專業條件反射就是股東賺到了一大筆!格力電器的總股本將進一步減少,而每股收益將會提升,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會增加,切實提高公司股東的投資回報。那么,站在財稅的角度來看一下,這樣的注銷行為會對財務數據有哪些影響呢?

(1) 回購本公司股票時:
借:庫存股(實際支付的金額)
貸:銀行存款
(2) 注銷庫存股時:
借:股本(注銷股票的面值總額)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差額先沖股本溢價)
盈余公積(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股本溢價和盈余公積仍不足部分)
貸:庫存股(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
(3)回購價格低于回購股票的面值總額時:
借:股本(注銷股票的面值總額)
貸:庫存股(注銷庫存股的賬面余額)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差額)

參照上述會計處理分錄的方式,很明顯,借貸雙方都是所有者權益的科目,屬于所有者權益內部的增減變動,因此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
1.身份一:境內法人股東
參照《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p>
注:上述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2.身份二:境內自然人股東
參照《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為20%?!?/p>
3.身份三:境內新三板自然人股東
參照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2019年第78號公告《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相關規定: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對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p>

4.身份四:個獨或者合伙企業股東
參照國稅函〔2001〕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文件》相關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參照財稅〔2008〕1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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