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范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及服務項目,反映企業業務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業務活動范圍的法律界限,體現企業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边@就從法律上規定了企業法人經營活動的范圍。經營范圍一經核準登記,企業就具有了在這個范圍內的權利能力,企業同時承擔不得超越范圍經營的義務,一旦超越,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要受到處罰。核定的企業經營范圍是區分企業合法經營與非法經營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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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也通常根據企業營業執照注明的經營范圍來確認企業的業務類型和業務模式,并實施納稅鑒定,對企業應該繳納的稅種、稅目、稅率、征收方式等進行確認。企業未來的發票開具類型也應當依據稅務機關納稅鑒定結果進行限制。
實務中,企業常常會出現超越經營范圍的交易活動,如企業將多余不動產對外出租,出現租賃業務;再比如企業將富余資金對外拆借,收取利息,出現貸款服務。這些超越經營范圍的交易活動是否還需要代開發票?
營改增后,答案是很明確的,作為一般納稅人必須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但在實務當中出現很多問題,比如企業可能開票系統中沒有這個征收品目及征收率,無法直接開具。咨詢稅務機關時被要求企業先去增加經營范圍,然后再增加相應增值稅征收品目及征收率。我們的觀點認為完全的一刀切是不對的:
首先,稅法中從未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必須增加經營范圍,只要真實發生了業務,同協議、資金流一致,就應該可以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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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開票系統無此品目,應向稅務機關申請開通,稅務機關應按照兩類情況區別對待:
第一種情況是企業今后長期持續性從事此類經營活動,那么應當先增加經營范圍,然后重新增加納稅鑒定內容;
第二種情況是企業偶然從事某種經營活動,比如拆借資金收取利息,并非以此作為主要業務和長期業務,那么無需增加經營范圍,直接申請增加開票品目和征收率即可,稅務機關不能以經營范圍為理由拒絕企業合理要求。關于這一點,很多地方稅務機關作了規定,典型的如湖北國稅營改增政策執行口徑中所屬:“企業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范圍,工商部門不予變更營業執照范圍的,納稅人可自行開具”。這意思相當清楚,雖然營業執照是納稅和開票的參考,但畢竟是兩回事,稅務機關征稅和企業開票也應當依據真實業務即可。